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审判活动的监督职权。民事行政检察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中占有重要地位,民事行政检察权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44条、第187条、第188条,《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的规定,对民事、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一种权力,其方式是通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抗诉条件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同时,根据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还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工作和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支持起诉工作。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更有力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有关事项介绍如下:
一、民事行政检察受案范围:
1、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而当事人不服的申诉或举报的民事、行政案件;
2、已生效的调解书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3、对刑事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的案件,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4、侵害国家、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受害单位或组织无能力或因其它原因行使诉讼权利困难的情况下,有权支持受害单位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
5 、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讼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或者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可以依法进行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条件: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 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四、申诉、举报要求:
1、申诉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2、举报可采用书面、电话、预约面谈等形式;
3、申诉或举报应交以下材料:
(1)申诉书或举报信;
(2)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3)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咨询电话:028——24529061
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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